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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9:11:11 股吧网页版
大为股份: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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