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围绕公司战略与发展主营业务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财务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子公司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各项筹资活动均需列入公司筹资预算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并表范围内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下同)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须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五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额度(包括子公司的融资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融资额度内,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财务预算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计划之外,需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的,其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由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决定;
(二)单笔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单笔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融资的机构在批准融资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涉及对外担保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应遵守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如需提前归还融资款项,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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