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及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
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