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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7:23:13 股吧网页版
ST宏达: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 宏达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51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经 查 , 上 海 宏 达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11007437119894,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迈腾)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 2024 年度实际与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7281.03 万元,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与关联方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公司在对 2024 年末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测试过程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净资产与净利润等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宏达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俊(2021 年 12 月至 2025 年 9 月任职)、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国兴(2021 年 12 月至 2025 年 9 月任职)公司财务总监、董秘王燕杰(2022 年 2
月至今任职)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并完成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51 号) 。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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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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