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与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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