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督查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对企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审计督查机构和审计督查人员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方面,直接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深圳市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督查。审计部及审计督查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生产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满足履行审计职责需要。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督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督查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决算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和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参与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和计划的制订,并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发现其缺陷和漏洞,分析造成偏差和失误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
(八)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管理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依据;
(九)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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