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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57:20 股吧网页版
飞马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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