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所称一致。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生产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经营行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以及设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未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的权限,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授权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超过一个月),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四)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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