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一切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七条 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十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建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时成立投资项目研究小组,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财务部门应选派人员参加,负责可行性分析中有关项目的财务评价、税务咨询和法律咨询。另外,公司应组织专家小组并委托专业设计公司和有关专家通过实地的考察等手段对投资项目研究小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
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公司利益,降低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现象的发生,公司实行项目投资逐级审批制度,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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