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履行报批程序并获批准后再实施,且需以自身名义开立账户独立操作,不得借用其他主体账户开展相关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关注,研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操作申请或配合相关业务的操作。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方案。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内容信息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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