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四)责任轻重与主观意识相适应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中心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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