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总经理的作用,确保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本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能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六)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一名,总工程师一名,均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中包括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方案,汇报年度市场营销策略、
生产经营目标等;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市场营销策略;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八)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九)审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每笔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担保事项;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转让、出售、租赁等事项;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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