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经理”、“副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替换为“或者”。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城建发展股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国共产党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1 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修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表人。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修改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修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
5 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 济师、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 修改
师和总工程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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