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总股本为1,162,207,220股,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34,895,872 股,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 = 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 202,916,042.64 元=1,127,311,348股×0.18元/股;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0.1745954元/股(保留7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202,916,042.64元÷1,162,207,22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745954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下简称“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分配方案:以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62,207,220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33,505,372股,即1,128,701,8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203,166,332.64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
间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致使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3、自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因公司回购账户内股份数发生变化,由33,505,372股增加至34,895,872股,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的原则,对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方案为:以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62,207,220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34,895,872股,即1,127,311,3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0元(含税),共计拟分配利润202,916,042.64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6、为了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承诺不进行回购。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4,895,872.00股后的1,127,311,34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6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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