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统股份”)提质增效,聚焦主业,规范参股投资决策,加强国有参股股权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物流集团、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统股份投资管理、产权管理、派出董监事管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统股份和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国统股份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国统股份、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公
司”。
第三条 办法所称参股是指公司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不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四条 公司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及公司 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公司合
法权益。
(二)聚焦主责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公司主 责主业,与主业形成战略协同,有效提升主业规模和效益,积极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措施。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 关,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关于法人管理层级要求,完善 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促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 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 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条 公司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出资关系和相关
规 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
第二章 参股投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参股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统股份相关投资管
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涉及非公有资本的应当落实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参股投资应当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对参
股投资的主要意向合作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及其主要股东资格、资质信誉、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和
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的主要意向合作方,应当视严重程度审慎开展合作。对非国有意向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列入提交各级决策机构审批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参股投资时应当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论
证,对投资方案或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注重对公司参股后管理模式、业务拓展的变化以及公司可获得的投资分红、业务协同效益分析,明确可操作执行的退出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本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
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开展以下情形的合作:
(一)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国务院国资委、国统股份禁止类业务。
(二)以名股实债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三)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 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 的合作方开展参股合作。
(四)与存在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进行合 作。
(五)进行股权代持。即名义上被代持人将拟参股企业部分 存量股权转让给公司,但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和股份代持“双
层协议”,仍由被代持人实际控制并负责参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六)进行虚假合资。即公司与合作方名义上按比例共同出资新设拟参股公司,实际全部出资均由合作方完成,或公司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不符。
(七)进行挂靠经营。公司与合作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名义或实际的股权(出资)关系,并未共同出资新设公司,但合作方冠以公司名号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违规配合或默许其开展相关活动。
(八)参股投资不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未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
(九)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合作。
第十条 参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公司参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财务顾问出具的项目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主体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参股的必要性、参股合作方案、项目市场分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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