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国统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统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全部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国统股份持有直接或间接全部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信息化建设及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独立装修工程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
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遵循“三个集中”,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落实发展规划,优化业务结构,鼓励培育和发展高端混凝土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创新发展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力打造 专精特新,布局强牵引、利长远的重大项目,推进科技、管理和 商业模式的协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服务产业升级 需要,培育发展新动能。
(三)分类管理原则
国统股份根据所出资企业战略定位、治理完善程度、行业经营特点、原有产业基础等因素,在遵循普遍原则基础上,授予所出资企业一定投资决策权限,实施分类管理。
(四)保值增值原则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以确保收益为前提,充分进行事前调研论证,加强投资成本控制,提高投资回报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五)风险控制原则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投融资规模与企业生产经营、投融资能力、投资滚动发展情况相适应,严禁超越自身能力的过度投资。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投资负 面清单以及相关控制性规定,强化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评估,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六)违规追责原则
违规投资终身追责,对违反法律法规 或有关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 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用好“三个区分开来”,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担当作为、合规经营、违规必究的氛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国统股份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规定,由国统股份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各子公司决策机构是指按照各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
(三)自有资金是指项目计划总投资中所出资企业通过自身经营积累或股权性融资形成且不负有偿还义务的资金。
(四)零星小额投资是指技术简单、方案单一、投资金额 300 万元以下(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更新改造投资是指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设备、网信系统、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投资活动。对既有房屋、厂房、仓库、道路维修、 消防改造等基础设施维修类项目,按更新改造项目管理。
(六)战略性投资是指符合企业战略,对企业战略布局起到方向性、关键性、基础性作用,对企业未来发展产生长期重大影响,有利于形成核心竞争优势的资本支出,主要包括为建设数字化平台、形成基础网络布局、培育拓展与主业相关的新业态、新领域等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统股份及所出资企业决策固定资产投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
第七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国统股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二)审议国统股份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提交国统股份股东大会决定。
(三)单笔固定资产交易成交金额占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含)15%以下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决定;1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国统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 需报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六) 其他需董事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国统股份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实施细则。
(二)审议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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