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国统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国统股份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国统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国统股份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统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国统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国统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国统股份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做出的承诺。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国统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国统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国统股份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统股份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国统股份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国统股份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国统股份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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