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把控和化解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规定,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中适用的公司包含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姜少波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杭宇,成员有郭静、隋兵、李鹏、曲彦霞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金融服务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财务管理部牵头,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协同组成。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相互配合开展进行。遇突发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将在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同时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控制并化解各项风险的蔓延,将资金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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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自2025年4月1日开始成立。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评估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月度、季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财务报告,领导小组结合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金融业务,分析财务公司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对风险状况进行评判形成报告,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形成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 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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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增强资金实力,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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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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