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提案内容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所有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的提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提案是指具有提案资格的提案人提交的需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应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汇报的事项,提交程序同提案的提交程序,格式和内容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未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下列主体为公司董事会提案的提案人。
(一)董事长;
(二)首席执行官(CEO);
(三)1/3 以上董事;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单独或者合计代表公司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以下提案一般由董事长作为提案人:
(一)公司治理层基本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
(四)董事长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需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
第七条 凡需履行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前置程序的董事会
提案,提案人均为首席执行官(CEO)。
第八条 提案事项的归口职能部门为提案申请、承办及执行情
况落实部门,负责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提案的编制与提交,并对提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职能部门也可根据公司管理和生产经营需要向提案人提出提案建议,通过提案人提交提案。
第九条 子(分)公司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该事
项对应的公司归口职能部门作为提案申请部门。
第十条 提案涉及多部门职责内容,但属于同一事项的,须合
并为同一提案,提案申请部门由提案人指定,其他部门有配合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提案管理的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是提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负责提交董事会审议提案的合规审查、汇总上报,以及会议程序组织、审议结果传达、决策事项跟踪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提案申请部门拟以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名义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当先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确认,并根据
《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批表》,履行前置决策程序后正式报董事会办公室,与提案有关的资料和签署完毕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批表》应当一并提交。
确因情况紧急无法在报送提案前完成前置程序的,经董事长同意可以先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提案,但须于董事会召开前履行完毕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以
外的其他提案人以自身名义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应当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案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案,提案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提案后,负责对相关提案进行合
规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协调风控审计本部、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常年法律顾问等公司认可的法律专业机构及人员共同参与审查。如提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提案申请部门对提案内容做进一步修改或者补充,直至审查无异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提案是否属于董
事会审议范围,提案格式和内容要素是否符合提案制作要求,提请董事会决策事项是否清晰且具有可决策性,与提案有关的材料是否齐备,前置程序是否完备,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或股东会审议,是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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