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25]003 号
致: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6、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
1、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2、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并相应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并相应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上述股东临
时提案增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行稳致远 进而有为
经核查:
1、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提案提交日,持股比例为 55.43%,临时提案提交日期距股东大会召开日提前十日,临时提案有明确的内容和具体决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范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已超过二十天,《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系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二日内进行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股东资格、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及公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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