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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37:53 股吧网页版
大连重工: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工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其他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深交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等工作,并履行董事会授予的或深交所要求行使的其他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定期向
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资本市场动态和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有关声明和承诺书,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
常工作机构,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公司治理等事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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