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和自律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的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
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的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
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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