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及会议程序、决议内容有效、合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计算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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