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 名,总裁 1 名,高级副总
裁 1 名,首席财务官(CFO)1 名,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1名,副总裁若干名,构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第三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为《公司法》规定的经理,对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负责协助首席执行官(CEO)落实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协调公司内外关系,并在首席执行官(CEO)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其他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分工协助首席执行官(CEO)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等高级管理人员对首席执行官(CEO)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经营班子成员,不含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首席执行官(CEO)经营班子成员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因兼职而形成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为同一人的,均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经营班子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和道德素养,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三)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六)不存在《公司法》、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经营班子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递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营班子成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公司建立经营班子成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经营班子成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经营班子成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首席执行官(CEO)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原则上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首席执行官(CEO)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的要求跟踪落实;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外的公司经营层制度和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以及董事会认定的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绩,拟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
(十)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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