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财务主管;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参
股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单位发生或将发生以下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13.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1 项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Ⅱ.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Ⅲ.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Ⅳ.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Ⅴ.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第 2 至 4 项除外)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所述之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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