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系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07]58 号),由大连重工铸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19 日在大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200716904902K。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发行字[2007]49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5,400 万股。公司社会公众股于 2008 年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84 号文核准,公司向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连重
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1,519.3341 万股股份,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2 年 6 月,经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后公司普通股总数变为 64,379.0011 万股。
2013 年 7 月,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后公司普通股总数变
为 96,568.5016 万股。
2016 年 6 月,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普通股总数变为 193,137.0032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Dalian Huarui Heavy Industr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
邮政编码:11601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3,137.0032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将在股东会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1993 年 2 月 18 日至 2043 年 2 月 17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
条件。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CEO)、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CFO)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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