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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36:42 股吧网页版
大连重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CFO)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CCO)。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前述持股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买卖公司股份信息的确认,以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
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请,由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不
包括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将其买卖计划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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