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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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海亮股份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海亮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海亮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海亮股份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海亮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亮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亮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海亮股份系于 2001 年 10 月 29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
于 2008 年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海亮股份,股票代码:
002203。
海亮股份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24510604K 的《营业执照》,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住所为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冯橹铭,注册资本
200,112.9937 万元,成立日期 2001 年 10 月 29 日,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10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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