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铜加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香港海亮铜贸易有限公司、越南海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亮(越南)铜业有限公司、海亮美国公司、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香港海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JMF Company、宁波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浙江海亮新材料有限公司、海亮(新加坡)有限公司、韩国海亮株式会社、Hailiang Distribution Inc、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LOYAL HAILIANG COPPER (THAILAND)CO.,LTD. 、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重庆海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海亮金属有材料有限公司、香港海亮控股有限公司、海亮铜业得克萨斯有限公司、成都贝德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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