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并不取代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一切适用规定,以更严格者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个人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 A 股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尽快委托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申报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及电话、住址等联络资料。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应在离任后三个交易日内在香港联交所进行权益申报。董事离任三年内,如联络资料有变动,应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及/或上述人士控制的法人拟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董事应当在交易之前通知董事长,董事长收到通知后须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董事长、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及/或上述人士控制的法人拟买卖公司股份的,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位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董事会或受指定的董事收到通知后须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此外,上述书面确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得批准后的五个工作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上述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须将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类型、数量、价格等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可以买卖股份的书面确认后知悉内幕消息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买卖股票行为的申报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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