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 400
号云南城投大厦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自航、罗文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 号指引》)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破产法》《1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
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管理人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民航路 400 号云南城投大厦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出资人
组会议。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间。并按《破产法》《14 号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14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 90 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42,312,92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4,132,890
股的 22.9796%,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 42,312,9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股份 15,390,4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58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90,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名,代表股份 26,922,4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212%,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42,312,92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2.97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90,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26,922,4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212%。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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