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严禁对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外部单位、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任何方式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其中:保证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审议程序。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发表独立意见,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五)项担保事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
第十一条 涉及需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相关部门或
下属公司必须审核被担保方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并结合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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