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以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三章 离任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
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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