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具体执行人和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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