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十三)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四)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五)要约收购;
(十六)证券发行;
(十七)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十八)股份回购;
(十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信息披露制度》中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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