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过程中主动听取来访对象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以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
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良好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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