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
《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
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在经股东会选举后一个月内,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聘任后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应当经本人签署并经律师见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指引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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