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个方向的交易涉及财务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已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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