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及完整性,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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