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
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三)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
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关联方清单进行更新、维护。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披露
第十条 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
限:
(一)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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