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20:59:09 股吧网页版
*ST交投: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除《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明确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外,股东会可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有权遵循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有关董事(包括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
市公司治理的规定,确定股东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财务资助等事项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股东会对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对外捐赠等行为,达到下列标准时,须及时进行审议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