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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0:59:08 股吧网页版
*ST交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
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
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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