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责任心强,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二)为人正直,廉洁守法,办事公道;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
(四)思维敏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五)考虑问题有一定的前瞻性,并能发表个人的建议或意见;
(六)工作勤勉尽责,并敢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提名。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若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一)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二) 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用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三)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 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而给公司业务或者声誉造成损害;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依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六)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提供债务担保;
(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受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使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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