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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20:17:13 股吧网页版
嘉应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证券代码:002198 证券简称:嘉应制药 公告编号:2025-062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0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住所:广东省 梅州市东升工业园 B 区。

李能,男,1969 年 8 月出生,嘉应制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游永平,男,1981 年 1 月出生,嘉应制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史俊平,男,1989 年 11 月出生,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汉
寿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嘉应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应制药、李能、游永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史俊平的要求,我局于 2025年 9 月 17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嘉应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是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的实际
控制人,药聚能构成嘉应制药的关联方。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因
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
笔发生额在 4 万元至 5,999 万元之间。其中 2024 年度合计转出 16,999 万元,2025
年 1 月转出 5,000 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 21,999 万元,占嘉应
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 2025 年 3 月末,药聚能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嘉应制药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嘉应制药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能作为嘉应制药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向药聚能转账,是对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永平作为嘉应制药的总经理及湖南嘉应的总经理,负责嘉应制药和湖南嘉应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史俊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史俊平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涉案违法行为系由嘉应制药董事长直接指令子公司完成,其对涉案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勤勉尽责。

其二,其已履行作为财务负责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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