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公司根据下列形式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适用本制度: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指的“下属单位”现阶段指武汉凡谷电子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子公司及下属单位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
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其他下属单位的设立参照子公司设立的决策权限办理,按照规定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 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下属单位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执行)董事、监事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原则上公司委派或推荐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具体委派或推荐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提名人选;
(二) 公司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三) 相应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四)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由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
下属单位的董事名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努力管理好子公司。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全部由公司委派。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委派的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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