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证券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
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七)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至 50%之间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执行,需总经理(总裁)审批后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财务总监向总经理(总裁)、董事会(如需)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五、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总经理(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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