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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