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五)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六)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关联法人及自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八条 总经理决策权限: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不足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不足 0.5%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或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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