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融资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
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公
司”)。
联营企业和参股企业融资活动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融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担保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公司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融资事项,须从其规定。涉及发行债券或证券的,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债务性有关的融资具体业务的方案制定、提报审批、评估
签约、融资后管理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权益性融资具体业务的方案制定、申报审核、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发行登记、融资后管理等工作。
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九条 公司因融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联营企业或者参股企业因融资需要公司或者其他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提出债务性融资方案,经公司内部流程审
核后,按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的决策流程。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或者授权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组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视
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债券或股票的保荐承销等有关服务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融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融资业务的人员
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上述重要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
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
利息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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