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1 20:24:10 股吧网页版
融捷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
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主要包括:任期届满离任、任期届满前主动
辞职或辞任、被解任及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之日或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另行确定的其他日期起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除非因存在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情形,公司董事辞职导致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其专门委员会职务。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
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但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除法定可解任情形外,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被解任者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前解任的补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根据公司规定,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的清单及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文件或物品。

如离职人员涉及离任审计的,相关董事、高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